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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属下策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案情简介
 
小王于2010年硕士毕业后被某民办专科医院录用,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10年,医院给予小次性安家费15万元,除正常工资外按月支付学历津贴,若小王违约,除返还安家费和学历津贴外,还需另外赔偿医院损失15万元。2011年,小王私下参加了另一家国有医院的招聘考试并被录用医院得知后大为恼火,认为小王违反了双方约定,拒绝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小王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了提前30日告知义务,并且不存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情形,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医院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评析
 
一、本案中劳动者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解除属于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在工作期间无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解除,除非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否则,用人单位有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转移办理社保关系、档案的义务,无权阻止或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因此,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医院关于赔偿损失15万元的约定于法无据。因为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二、安家费和学历津贴是否应当返还
 
首先是清楚哪些属于工资范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是否计作工资收入,应当以是否基于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如果是基于员工为单位提供的劳动而给予的一切报酬,则都应当算作工资收入。类似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供的安家费、车辆补贴、实验设备、办公用品等属于非劳动所得,不计入劳动工资范畴。而对于按月发放的学历津贴、工龄津贴等是基于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和福利待遇,应当计算在工资收入之中。因此,双方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约定退还安家费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学历津贴作为工资退还则没有法律依据。
 
三、拖延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可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转移档案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档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仲裁委受理此案后,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调解沟通,双方同意和解。小王退还了15万元安家费并主动退还了4万元学历津贴。医院依照程序履行了义务。
 
延伸思考
 
吸引高端人才、留住高端人才并不是生搬硬套法律规定就可以实现的。企业仅仅通过物质的吸引也只是暂时行为,应当通过文化吸引、远景鼓舞与利益激励、人力激励的三重保障留住人才。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使员工有一种归属感,使其竭尽终生为单位效力。其次,使员工对远景规划充满期待,不仅包括物质,还包括精神层面。最后,应当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比如,单位可以设立高端人才储备金、工龄津贴、企业年金、股金、效益提成、退休储备金等,形成服务期越长、绩效考核越优异、待遇就越优厚的管理模式。在此情况下,员工都会慎重考虑自己的辞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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