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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员工工作中打架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3-02-26 来源: 点击:
金某系某幼儿园教师。2011年8月,怀孕4个月的金某与同事发生争执,幼儿园长林某要求金某回办公室,金某未予理睬,反而动手撕扯林某。次日,该幼儿园向所在地的工会征求意见,拟决定与金某解降劳动合同。当日,工会作出回复,同意该幼儿园的决定。该幼儿园即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金某不服,认为其在孕期,幼儿园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否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该幼儿园也提供了职工大会会议要以证实《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亦提供了金某签到学习《员工手册》的记录。《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三期”内的保护是有范围、有条件的。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存在金某打架事实的前提下,幼儿园遵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中通过工会的规定,最终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法。仲裁裁决最终也驳回了金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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