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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他人代签劳动合同 还能要求双倍工资吗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李某于2008年8月进入某纺织公司工作。2012年4月1日,李某向单位请病假,但因病历证明,单位没有批准,李某遂自行离职,并于次日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查实,该公司在招用工时全部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不同意则不会被招用。对于续签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则通过班组长将劳动合同文本发到职工的手里,签订完后再收上来。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共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8月24日止。因李某是文盲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这两份劳动合同是李某找同事代签的。但李某对其找人代签过劳动合同予以否认,坚称不是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该视为没有签订过。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所有在职职工全部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李某也没有例外。李某在单位领取工资等需要签名时均系找同事代签,劳动合同上的姓名如果不是李某自己所签,那么则应推定为其找他人代签了劳动合同书上的姓名,应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综合调查情况分析,用人单位没有制造假合同的主观动机,且两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无违法情况存在,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李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案经调解未果,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中,在订立劳动合同问题上,双方都有做得不妥的地方。李某作为劳动者找别人代签劳动合同而后又不承认,缺乏基本的道德理念;而公司也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做法存在瑕疵。如何审理此案,关键在于对《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和目的的掌握。
 
笔者认为,从《劳动合同法》第82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的立法背景来看,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确立系针对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这里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逾期未订立书画劳动合同的情况。而本案的用人单位没有上述行为,只是签订合同过程操作不规范。如果仅以这一点就要求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显失公平。
 
笔者认为,应该以用人单位具备必要履行行为为双倍工资支付责任排除条件。如用人单位具有书画订约的行为外观,不具有不进行书画订约义务的内心意思,且双方都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实际履行,则基本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书面订约的必要义务,再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以确定排除双倍工资支付责任。(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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