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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末位淘汰不等于合法淘汰

2013-02-01 来源: 点击:

  一天,路上遇到一位朋友,他向我探讨这么一问题,朋友的朋友在某企业考核中成绩不佳,排名末位,被企业淘汰出局,扫地出门,问我这么做是否合法。

  他这么一问倒引起我的深思,时下,有的企业引入竞争机制,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这末位淘汰往往就是制度其中之一。企业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为企业注入活力,使员工有了危机意识和紧迫感,对促进企业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这毋庸置疑。不过,这种末位淘汰,淘汰,就解除劳动合同,对一个企业来讲,如果“淘汰”只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非列入劳动合同条款,那么这种“淘汰”就值得商榷了。

  末位,是企业岗位考核的排位,这种排位是刺激员工有效工作的一种方式;末位,是工作的技能的比较,是为了使员工通过比较看到差距,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在能力;末位,也是工作评比、工作绩效度量结果的展现;末位淘汰则是职场在全方位竞争中,促使人永保进取精神,立足向上,创优争先的一种激励方法。因此,末位淘汰作为企业的一种考核竞争机制,通过考核全面地考量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结合各种综合因素,对员工进行岗位、薪酬调整也未尚不可。但,如末位淘汰,对末位的员工就一脚踢出门外,也就意味着这个企业对员工衡量是不论“标准”的,只看“排位”。只要排位,肯定有“末位”,那难免使人产生了一种这个企业到一定的时间就必然要裁减员工的错觉,因为在考核中相比较,“末位”总是存在的,不是你就是我,如此做法,企业的劳动环境似乎就有点残酷,在这种环境之下工作的员工,必然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反而会滋生一种消极的心理,产生负面效应,不仅不利于企业正常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和谐环境的营造,因为,这种末位淘汰是不问工作是否胜任,是末位的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末位淘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一般没有表明,劳动法也无此条款,所以这种末位淘汰是无法律依据的,只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损害了劳动者利益。

  末位淘汰,作为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的竞争机制,是可以提倡的,末位是相比较才出现的,人是有左中右的,有先进也有后进,各有所长,此项末位,并非彼项落后,通过末位淘汰机制,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特长和技术相应地调整工作岗位是可行的,作为企业更应该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对末位的员工更应多些关怀,多些爱护,可以组织他们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技能水平,提高整体素质,这无论对企业、对员工、对社会都是有利的。

  中国已步入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企业在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时,要有法律意识,制度的制订和施行必须在法律、法规总的框架下,要科学,要合情、合理、合法,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如“末位淘汰”,不管胜任与否,只要是“末位”,就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末位淘汰制,如不引起重视,它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会在企业内部造成人人自危,同事之间非我即你之争,人为树敌,不利于企业内部团结,也很难在企业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也不易营造企业良性、健康的文化氛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这种有悖于法律的“末位淘汰”的竞争机制也应该“淘汰”了,企业更不能借“末位淘汰”之名,行随意裁减员工之实,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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